男子和聚会认识的女子开房 被民警当场查获其罚款500元 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律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zqss7cd77

时间 2024年5月15日 预览 12

转载: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69147401178792483/

2024-05-15 17:04·零度时评

重庆,男子和朋友聚会时认识了一女子,当晚就带着女子去开了房,两人一起洗完澡,正在酝酿时,结果却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警方以男子嫖娼为由对其罚款500元,男子不服称双方是耍朋友,系一夜 情关系,随后,男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男子奚某事发当晚和朋友一起聚餐喝酒,一直喝到了凌晨两三点,期间,奚某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相谈甚欢,通过解除互生好感,于是,在聚会结束之后,奚某便带着刘某去了一家酒店。

进入酒店后,两人一起洗了澡,随后就上了床准备酝酿,可是,就在这时候房间的门却被打开了,原来是警方在查房,随后,警方认定奚某的行为是在嫖娼,于是就对其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奚某不服,于是便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奚某认为,双方不涉及金钱往来,也不存在交易问题,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双方只是成年人之间的一夜 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而且,当便衣破门而入的时候,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自己从来都是否认嫖娼的,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嫖娼的依据。

根据规定,主体之间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谈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要件。

更何况询问笔录是在醉酒且极度疲倦的状态下,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7、58条的规定,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所以,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处罚。

可是警方却表示,奚某的说法与之前是不同的。

因为经过调查,奚某是通过第三人介绍认识的刘某,而且明知道刘某的身份,也知道在发生完关系后要支付500元至600元的情况下,仍然和刘某一起前往酒店。

在两人准备发生关系时被民警抓获,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在事前默认确定了有偿行为的价格,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两人虽尚未发生关系,但二人的行为符合公复字〔2003〕5号批复中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可以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的指导意见。

据此,按《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四条卖淫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第(一)款规定“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认定奚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奚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要求驳回奚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奚某被抓获是在凌晨3点,而询问笔录则是第二天上午10点,过去了7个小时,因此不存在奚某所讲的神志不清醒的状态。

本案中,奚某明知和刘某发生关系后需支付金钱,刘某亦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与奚某发生关系,这充分表明二人主观上就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二人以此为目的到达卖淫嫖娼地点后,一起洗完澡躺于床上准备发生关系时,被冲当场抓获,充分证实二人已经着手实施,但因二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不中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抓获视频显示,虽有称呼盘问人为“警官”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得出警方曾向二人表明身份的结论,因此,奚某诉称警方未向其表明身份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警方在办理该案的程序中存在未表明身份的轻微违法情形,据此判决确认警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零度时评综合裁判文书网、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Copyright2023TT球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