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察官翻供称被迫作出“虚假供述”诬陷一名副局长?法院已受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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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2:27·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发布于四川

▲沈承刚(左)和曹宣祥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发自贵州毕节
编辑丨何先锋 责编丨邓旆光
“我作了虚假供述!”
在摁印、签字的一份《情况说明》及其他申诉材料中,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前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曹宣祥称,由于他的虚假供述,导致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前常务副局长沈承刚被诬陷。
据(2021)黔05刑终498号《刑事裁定书》,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毕节中院称,沈承刚因受他人请托,授意、指使下属违法办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
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7刑初1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认定沈承刚有罪的证据主要为多名证人关于沈“打招呼”的证言。这些口供中,有两份明确涉及到通话往来,其中一份就由曹宣祥作出。
在申诉中,沈承刚认为自己获罪“受到了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时任毕节市委书记周建琨相关表态的影响”。周建琨因犯受贿罪,于今年3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前的庭审中,周建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目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沈承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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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打人者逃脱刑责
司法鉴定“重伤”变“轻伤”
毕节市七星关区倒天河河畔的“莉莉玛莲”酒吧,几经易主后早已换了模样。2015年1月31日凌晨,这里发生了一起数年后才被认定的刑案。
“你是不是吃药(指吸毒)吃高了?”那一晚,翟某受朋友陈某邀约到“莉莉玛莲”酒吧喝酒,见熟人汪义海也在,他开了句玩笑话。汪义海闻言大怒,抡起酒瓶向翟某砸去。
据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起诉书》披露:2015年1月31日凌晨,翟某同汪义海等人在七星关区“莉莉玛莲”酒吧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汪义海持啤酒瓶砸伤翟某左眼。
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当年4月16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以翟某被殴打刑事立案。但汪义海并没有归案,他托陈某出面,找翟某协商称,若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愿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
翟某的妻子有个舅舅叫曹宣祥,时任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为获得汪义海的赔偿,翟某找了曹宣祥。《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显示,曹宣祥接到侄女婿的请托后,又找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常务副局长沈承刚,请求帮忙协调处理该案。
同时,曹宣祥又请市检察院的法医李某某帮忙,把重伤重新鉴定为轻伤。李某某在明知翟某伤情不符合轻伤标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日仍将翟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翟某的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汪义海赔偿翟某人民币15万元,翟某谅解汪义海。
▲“莉莉玛莲”酒吧旧址
起诉书称,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该案作撤案处理,致使汪义海逃脱刑事责任追究。2019年,汪义海等人被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查处。同年12月19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汪义海打伤翟某一案,被认定为吴传斌、汪义海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之一。
吴传斌原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党支部书记。据毕节市纪委监委2019年11月通报,吴传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吴传斌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
被告人吴传斌等13人涉黑案于2020年底二审宣判,吴传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义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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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翻供
称被迫作出“虚假供述”
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曹宣祥因犯妨害作证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目前二人已服刑完毕,但均在寻求多方途径申诉。
有当地官方人士透露,为彻底打掉以吴传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毕节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由时任市检察院前副检察长廖显东任副组长并具体牵头办案。因时任市委书记的周建琨亲自过问该案,故政法系统内部形容其为毕节“天字一号案”。
2019年10月及2020年1月,沈承刚、曹宣祥被相继带走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彼时,沈承刚为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的常务副局长,正提名分局政委;曹宣祥为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沈承刚、曹宣祥二人在司法系统工作均超过30年。沈承刚曾获得各类荣誉20余项;曹宣祥则长期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后来我才反应过来,原来把我当成了‘保护伞’。”沈承刚告诉红星新闻,他是在参加七星关区政府的一场会议期间,被专案组调查人员带走的。
翟某被伤害案发生时,沈承刚分管市东派出所,该所民警姚某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据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赫检二部刑诉(2020)Z139号《起诉书》:沈承刚接受曹宣祥的请托后,打电话问姚某,翟某被伤害案的情况,姚某说翟某的重伤鉴定刚下来,沈承刚称重伤是不能调解的,但是有人找到他,想将该案进行调解,问姚某有没有办法,姚某回复会尽量想办法。
《起诉书》称,姚某为达到调解处理翟某被伤害案的目的,以汪义海对重伤鉴定有异议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遂委托法医李某某重新鉴定,并告诉李某某双方已经谈好赔偿问题,就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调解,请李某某尽量将伤情结果往轻伤上靠。
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7刑初1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的沈承刚犯“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主要为两份口供,作出者分别为民警姚某、检察官曹宣祥。
曹宣祥在其摁印、签字的《关于专案组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迫我作虚假供述诬陷沈承刚的情况说明》中称,他是被专案组成员“刑讯逼供”不得不作出违心的供述,“他们说,你给沈承刚打了一次电话,再多说打了一次又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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